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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組織及運作



華立企業內部稽核系統

  1. 1. 內部稽核之目的: 主要在協助董事會及各單位主管,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報告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其實務之執行是否適當與其效果和效率之狀況,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2. 2. 內部稽核組織及人員:
    1. 2.1. 本公司內部稽核為獨立單位,直接隸屬董事會,並配置專任稽核主管1人及內部稽核人員若干名,負責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之內部稽核工作。除每月向審計委員會成員報告稽核進度及成果外,亦於董事會例行會議中彙總報告。
    2. 2.2. 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守則規定,由稽核主管簽報董事長核定。
  3. 3. 內部稽核之運作:
    1. 3.1. 稽核範圍:內部稽核工作包括檢查及覆核公司內各部門內部控制制度之妥當性與有效性及衡量營運活動之績效。
    2. 3.2. 稽核對象:稽核對象包括本公司各單位及子公司所負責之全部業務。
    3. 3.3. 稽核作業:
      1. 3.3.1. 稽核工作包括稽核規劃、資訊之檢查與評估、結果之溝通及事後追蹤。
      2. 3.3.2. 年度稽核計劃基於風險評估考量,應針對個別稽核案件擬訂稽核重點,並做成工作底稿。
      3. 3.3.3. 實地稽核工作結束時,就稽核結果與受查單位主管充分溝通,必要時取得受查單位之改進計劃及其預計完成日期,稽核人員並應追蹤改善行動。
      4. 3.3.4. 稽核報告及異常事項追蹤經呈核後,須交付監察人及獨立董事查閱。
      5. 3.3.5. 內部稽核覆核各單位所執行的自行檢查作業,包括檢查該作業是否執行並覆核文件以確保執行的品質,並綜合自行檢查結果,報告董事會。